2014年3月9日 星期日

[第一組]第四週課前心得

因上週助教沒有告知大家貼第三週的課後心得,為了不造成同學的困擾,第三週的課後心得免寫一次。 不過大家要用心寫<<正義>>第三章的課前心得噢!記得於星期三晚上12:00前把心得po到下列的回應處~

12 則留言:

  1. 這次的主題與上週主題有點連接,將其拿來比較,則自由主義與功利主義似乎是相對立的。如何才能符合真正的自由?我並不同意完全的自由主義,就算人好像應該擁有除侵犯他人自由以外的任何自由權利,只要我喜歡有什麼不可以的觀念乍聽之下合理,可是我覺得很多事如果加以規範,雖然會影響少數人的自由(並非必要、影響很大的自由),但能讓整體社會更好、道德方面有所保障,則何樂而不為呢?只是要如何界定這種規範又是另一個問題了,在不同的情況下同一個規範可能會導致好壞兩種完全不同結果,就看眾人要往哪方面想了。至於徵稅方面我是支持的,可能是以保險的方面來看,如果自己有一天也不小心成為窮人,也不至於無法生存下去,保全了生命自由,在有能力之十多億點付出並沒有什麼不好,只要不造成工作與不工作都是相同結果這種不公平的事發生,我覺得就是合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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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一個人會賺很多錢絕對不可能完全是靠自己,一定有很多社會環境的因素在裡面,像是打籃球的人不可能自己吃自己種的食物,因此我覺得適度強迫回饋社會是合理的,社會是一個團體,如果認為個人是最重要的,那可以不要加入社會,這樣最有錢的人可能連養活自己都有困難。我反對自由至上主義,因為我覺得它極端追求個人的自由,忽略團體的利益,但我也不支持功利主義,因為它的界線十分模糊,每個人看法不一樣,最後結果都不一樣,根本沒有意義。我認為把每一種主義類推到所有情況然後再找點來反駁它沒有意義,因為根本沒有理論可以在符合大多數人道德觀時,完美套用在任何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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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我想談談自由的問題,在書中有提到關於器官買賣以及選擇密醫的自由等等......。當我們說到人擁有自由時,講的是自由主義,因此政府不應該設定相關的法律予以限制,反之則應該把所有的決定自由交給個人自身來做決定。我想這樣的說法並不恰當,我們擁有每一項自由,都有被剝奪的可能性,當我們因為法令的關係沒辦法自由買賣器官,另一個角度來說,法律免除了我們的器官被金錢的力量剝奪的危機,這一點是十分重要的。法律的制定儘管讓我們沒有辦法隨便找個人就幫自己割盲腸、任意買賣自己的身體器官,但也同時保障了我們不會處於這樣的危險中。我們難以否認的一點是,人並不一定是明智的,也不一定有自己獨有的價值判斷,人時常是魯莽而愚蠢的,面對會危及生命的重大決定時,我想完全的自由並不是最好的決定方式,至少要存在剎車的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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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自由是基本人權,我們都該尊重別人的自由,當然我們也希望別人尊重我們,但如果我們渴望小政府,那活在小政府中的我們真的不會有任何抱怨政府不做事、不保障人民的政府嘛?如果政府不常常向各式各樣的商品、食物進行抽查,我們將不知道這些廠商所製造的東西裡含有什麼東西,若是自由主義至上的人真的認為我買不買東西、要和誰交易都是我的自由,哪這些人真的能保證自己購買的東西的真實性嘛?如果廠商為了謀取暴利,使用低成本甚至有害的物質,再把商品價格提高,那人們買了這些害人的東西的保障是什嘛?這些公司真的願意賠償嘛?或者某些公司壟斷了市場,那這些自由主義至上的人真的擁有自由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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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這個禮拜的主題接續了上次對於效益主義的討論,從效益主義根基的邏輯面進行辯論。自由主義者認為討論社會利益時並不能只是單單將效益加總,因為每個獨立的個體都有對於生命的自主權,並不能一概而論。也因此自由主義者提倡小政府並認為國家並沒有權利做出父母式或道德面的立法。而在書中討論最多的是政府是否有權為了社會正義向富人課徵高額稅款。
    自由主義者主張向富人課徵高額稅款是奪走人民合法勞動的果實,在一定層面上就相當於強制勞動,而強制勞動則侵犯了人民的自主權,也是變相的奴隸制。
    但對於自主權及物權的定義及其界限在自由主義者的主張中卻是略顯模糊的,自由主義哲學家Robert Nozick對於物權也沒有做出明確定義。 而生活在社會之中是否就意味著放棄了部分自主權呢,若以這個角度來看富人所付出的額外稅率就是為了維持社會穩定所需付出的成本。
    而自由主義者所提出的富人合法主張物產權的兩個前提 1.以合法並正義的手段來獲取資本 2.在transfer的過程之中是正義的,也就是自由市場的觀念。 這兩個前提在現實社會中是否真實存在也是我認為有所疑義必須加以思考及討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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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自由至上主義者認為自由是一種基本人權,在不侵犯他人自由的情況下,人人皆享有對其生命、財產等等的自由,我認為就跟任何主義一樣,在定義該主義的最初其實大都是抱持著為了社會人們有長遠的好處不是嗎?但當我們把推倒極限去討論時就會出現很多問題需要再次去規範跟界定。比如這張最後一段提到了,那麼既然人擁有決定自己財富移轉的自由,自己的生命是不是也能夠被交易或放棄呢?也是個有趣的議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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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我同意人人都有屬於自己而不可被侵犯的自由權,自由戀愛、奉獻,甚或如何掌握及運用自己的生命。但是自由至上主義論者要求政府不該做的某些事,也就是章節開頭提到的課稅、法令等等,我覺得是完全做過頭了。身為社會中的一分子,有某些規範是人人必須遵守的,假如這些規範被打破,整個社會體制就會崩潰。舉例來說,國民透過繳稅給國家好讓政府能有足夠的資本來發揮功用,有些人卻大聲疾呼這是一種竊盜、搶奪、奴役,政府只要做到保護人民之類。但是保護人民需要警察,警察需要透過良好的訓練及優質的設備來執行任務,如果沒有稅收,國庫空虛,誰來支付薪資?誰來提供訓練?誰來購置裝備?同樣的,社會福利、父母官式法條等等,這些都是用來維持整個社會穩定的重要機制。我認為,無論你喜不喜歡支不支持,社會之中的人民都必須遵守一個普遍的規範,沒有你我之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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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自由是一個響亮卻空泛的詞彙。
    "自由主義"是希望政府不應干涉市場運作,操作產品價格與控制產品成本被視為是合理的運作。然然而以實際情況而言,廠商過少以致能自由地提升產品價格至高不可攀,如房地產;削價競爭導致產品品質惡劣,如塑化劑事件。
    這兩者都是脫韁的自由主義所造成的。
    這並不是真正的自由,或者說,這不是現代社會的自由。
    真正的自由應如憲法所講,中華民國憲法"凡人民之其他自由及權利,不妨害社會秩序公共利益者,均受憲法之保障"、"以上各條列舉之自由權利,除為防止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維持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外,不得以法律限制之"。我認為,無論是大政府或是小政府,自由應透過政府在不違法善良立意的情況下加以控制、管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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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到底甚麼是自由至上主義?每個人對於自由的定義又是甚麼?我命我身歸我有的概念是到怎樣的程度呢?看著書本,我發現自由至上主義的自由似乎有點過頭了…….。怎麼說?我命我身雖然歸我有,但也不可以協助一個人結束自己的生命!生命是如此可貴,怎麼可以隨便拿來糟蹋!對於自由,我認為在合理的範圍內才是「真」自由。一個人的生命難道捨棄掉,他就獲得真正的自由嗎?我可不敢這麼說!我們是否可以試著用其他方式來幫助他走出悲傷的陰霾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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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一開始我是想,器官買賣以及選擇密醫的權力並不屬於個人的自由,因為它們違反了社會的法律,侵害到所有人的利益。器官一旦買賣會出現金錢擾亂生命的情況,密醫本身不符合國家標準更會打亂原有的市場規範,所以在違法的條件下它們並不屬於個人的自由。但如果用另外一個角度來看,生命的權利究竟是否高過自由?所以器官甚至是身體都不僅是個人的自由也是生命所擁有而不得自由買賣,選擇密醫也是對身體的變相傷害,更進一步來說,自殺究竟是個人的選擇還是對生命的汙辱?甚至於墮胎到底是婦女的選擇權還是胎兒的出生權?複製人到底是誰的權利又是哪種權利?又自由本身,是又有什麼權利,而不是被縮減或放大的幻影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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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 陳嘉緯
    社會目前的狀況昰一個明顯的財富差距,不論我們是否真能知道那些富者的
    財產是否取之有道,我認為一個有害於多數人的個人自由,並不全算是自由。
    或許他在”初始獲得正義”上是公正的,但難道說一個人的自由就凌駕於所有人

    的幸福之上嗎?就好像喬丹他可能是運氣好而能收入3100萬美金,主張應該
    擁有天賦的行使權不該有義務去幫助難民,可是這等於說明這是一個天生而不
    平等的社會。對於財產的取得有很大的一部分是建立在這個基礎上,我認為這
    雖不能用諾齊克的說法去證明他取之無道(畢竟他不偷不搶),但他的確是因
    為這個利益所受益。。這就有點像是賣黑奴的受益者,你從中獲取了利益而這
    100%不能說是你自己的功勞,故政府還是有理由去徵收喬丹。

    或許自由之上是一個牢不可破,因為他將自我提升到最高層級。但別忘了我們
    是群體動物,我們不可能將自我至上而又求最大利益取得!故政府是有權力也
    應該擔任平衡的角色,從書本中我們都看到不管是自由至上還是財產均分都有
    其優缺點,我們不能將他們黑白分清,所以需要在此做衡量,將個人部分的自
    由犧牲能做有效率的轉移成大眾的福祉,我想這才能是一個好的行為法則(但
    就這取決政府的衡量標準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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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 我們常說人活著要有自由,才是真正的存在,但自由可以無線上綱嗎?還是說他有一定的界線呢?其實自由至上,代表對於人身為理性動物的基本尊重,但是,人類是群體的動物,當個人被放在群體的架構下做思考,就需要考慮到他人,這是我們從小到大被培養對於自由的基本守則。然而,就算在看似不影響他人的情況下,比如說騎機車要不要戴安全帽的問題,其實也跟整個社會有關,舉例來說,如果不戴安全帽受傷送醫,其實是占用了一些醫療資源和健保給付。另外,一個人自由發展,自由取得自己努力的成果,會不會真的達到向公立主義所說的社會最大幸福,又或者是不是這樣就代表保障到幸福以外所有人的基本人權,也尚有疑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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