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3月16日 星期日

[第四組] 第四週課後心得

請在下面張貼本週的討論課後心得,長度約500字!你支持自由意志主義(Libertarianism)嗎?請舉出些例子幫助說明!

10 則留言:

  1. 汪庭伃

    這個禮拜討論了「自由至上主義」,這個主義的中心思想就是要保證個人的最大自由,去除外力(如:政府)的干涉。從自由的立場看來,這樣的想法似乎是非常好的,但是仔細思考過後似乎這又不是那麼的完美。就從墮胎來說好了,儘管現在胎兒在母親子宮內是否可以感受到痛覺仍是未定論,但是胎兒在16週開始就會神經系統急速的成長,在23~30週之間的時候,也就是大約6~7個月大,胎兒的大腦神經網絡已經發展的接近完成了,所以是有機會可以猜測胎兒可以產生意識和痛覺,而且現在可以肯定的是,的確胎兒可以接收外界的刺激並做出反應,像是過大的聲響會刺激他們導致可能伸伸手、踢踢腳。在美國19個州中通過立法讓醫生告知想要墮胎的婦女,胎兒在墮胎過程中會有痛覺產生並且胎兒是有意識的。我覺得母親固然有要墮胎的權力和自由,但是胎兒要生存的自由和權力呢?誰來保障?我曾經看過反墮胎團體拍的一段影片,是關於胎兒如何在子宮內掙扎求生,我不知道他們是怎麼拍的,但是那真的是很令人難過的畫面,在youtube上只要打上abortion其實就會出現非常多的影片,那些小生命的自由呢?難道他們因為尚未滿足「出」「生」的條件,不算是一個獨立且完整的生命,所以不受到這些基本人權的保障?我不贊同這種看法,我覺得母親墮胎的自由已經侵犯到胎兒生存的自由了。所以我覺得政府應該限制墮胎的法律問題,除非是優生篩檢判定胎兒是有某些重大殘疾或是母親是非自願(如:強暴)受孕,那麼墮胎的自由才可以被選擇行使,不可以任由母親完全自由不受限的決定孩子的去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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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護理系 蔣幸容
    什麼是自由?不被約束嗎?那我們是否真的擁有自由意志?假如上課肚子餓時,本能反應會是想直接拿東西吃,但我們卻不會這樣做,如此一來,自由是否就被限制了。
    自由至上主義主張在不影響他人的情況下,人人享有自由權,以經濟面來看,我們不該受政府管控,應該交給市場機制,舉個討論時出現的例子來說,到底遺產稅該課少還是課多,5%還是20%,我個人是覺得5%對於我們平民來說是比較合理的,因為政府遺產本來就是生前努力賺來,死去之後留給後代的錢,政府沒有資格干涉這麼多,然而,有同學提出一個想法,還蠻值得思考的,他認為課20%比較合理的原因是生前此人能賺到並留下遺產,是社會提供資源給他的,所以死後應該拿出一些來回饋社會,這大概是站在非家屬的立場來思考地,否則要講自由主義至上的話,根本不能扣稅。
    另外一個主題讓大家議論紛紛的是是否能夠安樂死,聽說比利時主張可以要求安樂死,只要聲請寫出原因經過許可後就行,有同學提出,身體是自主的,想結束生命時沒有人可以干涉,因為那些人可能已經憂鬱或者病痛纏身了,再把生命延長沒有任何意義。雖然好像很有道裡,但我不太同意自行選擇要安樂死的這個看法,死亡並非唯一解決問題的方法,如果是憂鬱很久很厭世,那應該是要想其他辦法去將病人帶出低谷,運動或者心理諮商之類,不是同意他安樂死,再者,病人如果真的想自殺,根本不用去寫什麼申請書,隨便從樓上往下跳,運氣好的話生命就結束了,死意堅決的人,不會在意怎麼死……
    自由主義雖然給人們很大的自由,但有些事情仍需要限制,完全自由的話,國家可能會動盪不安,還是要加入道德與社會上的觀點才會完整一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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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這次討論課我們討論的是自由至上主義以及一些例子。自由主義強調我們個人自由只要不侵犯到他人自由,就不應被剝奪。這在許多議題的討論中常被提出,而且乍聽之下還蠻有道理的,但是我們討論了幾個例子,探討人們的選擇是否真的出於自願,以及政府是否不應規範某些行為,即使這些行為可能對人民自身造成傷害。對於有錢人是否該多繳稅,我覺得是合理的,但幅度仍有待討論。我認為要明確區分一個人的所得與付出是否有點困難,因為個人的努力固然重要,但是政府也提供一個穩定的環境讓人們得以發展,而維護穩定的環境需要成本。而有錢人大多運用了較多的資源。另一個是安樂死的例子,自由至上主義贊成安樂死,人們有權決定自己的性命,因為我身我命歸我有。比利時眾議院2014年2月13日通過安樂死合法範圍擴及未成年人一案,將成為繼荷蘭之後,全球第2個在嚴格條件下許可孩童安樂死的國家。然而,即使是安樂死合法化的國家,審查制度仍相當嚴格,為的就是怕出現在病患未同意的情況下,被安樂死。這邊就出現了一個問題:我們如何判斷患者可以安樂死呢?據英國著名的醫學雜誌Lancet曾公佈一項調查數據,顯示比利時非自願安樂死的人數超過荷蘭四倍以上。即使是患者自願的,我們又如何確定他是經過深思熟慮的呢?我們還討論了政府對人民的某些管制是否合理。政府管制人民賭博、開車要繫安全帶和美國某些州限制父母不能將12歲以下兒童單獨留在家中等法律都是政府對人民的某些管制。自由至上主義認為這些法律限制人民的自由,但我認為政府對人民的管制若是已經證明可以使人們避免受到更嚴重的危害,那政府的管制是合理的,因為不可否認的,人們會因一時的衝動或未經深思熟慮而行動。總而言之,我認為在充分了解行為會產生怎樣的後果的情況下,可以分出怎樣的自由應被充分保護,但在現實生活中仍有困難,因為我們獲得的資訊常是不完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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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這週討論自由至上主義,其主張人有自由意志,而讓自由意志在不影響他人的前提下,盡量不受限制,則是最重要的事。不過,全然的自由卻不一定能帶來快樂和福祉,例如政府規定兒童應接受國民義務教育,這是一種對家長和孩子自由的限制,因為如此一來,孩子不能自學或是用非學校教育的方式,來完成國家認可的教育。雖然這對一些不適合此教育體制的孩子而言是一種災難,但若是沒有義務教育的規定,則因經濟因素、家長缺乏管教而失學的孩子卻會增加許多。這也牽涉到政府是否該扮演父母官的問題,像是禁止吸毒、騎機車要戴安全帽,這些避免人民將自己推入險境的規定是否合理。我覺得擁有自由的前提除了不能侵害他人,還有擁有足夠做判斷的資訊、精神狀況良好等要件,但即使如此,人還是不免衝動或是禁不起誘惑,而做了自己後悔莫及的決定,因此,適當的規範是必要的。像是許多水域禁止戲水游泳,但總有人相信自己的泳技而冒險下水,時常釀成悲劇。以生理上的慾望來說,去吃到飽餐廳,我們確實享有取用食物的自由,但是明知道吃太多會傷害身體,我們卻可能無法控制自己的食慾。由此可知,人常被自己的偏見、情緒所左右,因此意志上不可能是完全自由的,在這種情況下,追求完全的自由毫無意義且非常危險。但人是否享有傷害自己的自由呢?例如自殘,若沒有影響到他人,是否應該要被阻止?在極少見的情況下,若自殘者沒有心理上的問題或苦惱,只是喜歡自殘,我其實找不到足以反駁擁有這樣自由的理由。而書中所舉的人吃人的例子,這並不是一個反駁自由至上的好例子,因為這樣的事件危及生命尊嚴,會造成社會不安,對他人是有影響的。
    p.s.可以請龐皓助教下次早點po文章嗎?星期日太晚po文的話,同學可能已經關電腦了,或是不小心錯過12點的死線。上完課後隔了幾天,印象也不是最深刻的時候了,所以希望助教最好可以星期四或是星期五就po文章,謝謝你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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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其實我覺得自由至上主義是一個很難的議題,它看似很合理,很能為公民的基本權利發聲,但有時又有些說不出來的反對理由,我想是因為大家都嚮往自由卻又不想去打破原有既定的觀念。就以身體自主權來說,在討論課時有講到安樂死的部分,究竟該不該禁止安樂死大家都有不同的看法。若是自由至上主義的支持者肯定會贊同安樂死的執行,因為他們認為身體、生命是自己的,要結束生命也是決定於自己的意志。
    我個人是覺得是可以禁止安樂死,但仍要視情況的開放執行。因為像已面臨病危,無法再救回的病人來說,剩下的時間只是痛苦的折磨,若該病人要求安樂死的話應該予以同意。然而目前大多國家都尚未開放安樂死,我想是基於原有觀念的牽絆,道德上我們都認為不該協助他人自殺,這是違背道德良俗的行為。
    另外我覺得不同的文化脈絡也會影響對自由至上主義的認同。例如西方文化從小給予小孩的教育就比東方文化較開放,他們偏好讓小孩自由的發揮想像力、自由的發言,只要看過西方和東方學校的上課情況便知道這其中的差異,我想可能就是因為這個原因所以導致他們也比較容易認同自由至上主義的想法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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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這週在討論自由至上主義時,我們由人類是否真的具有自由意志去挑戰整個立論的基礎,ㄧ種想法認為人如何做決定往往是起因於過去此事發生的狀態,或者是過去的經驗所致,意即人看似是出於自己的意志在做出決定,然而整個決定本身卻早被其過去種種的因素所決定,故人其實並不具有做出決定的自由意志的;另一種持相反意見的想法是認為人在各種情境下作出的各種決定,並非單純由物質或精神等因素所支配的結果,主要是出於人所具有的自由意志所作出的自由選擇,也就是說即便在同樣的狀況之下,不同的人依然會依照其自由意志做出不同之選擇。在過去自然科學剛盛起之時,由於巨觀的自然現象可藉由特定的函數方程式去解釋之,於是產生了類似“誰若知道過去和現在所有的事實和所有控制世界的自然法則,並使用這些知識來預知未來,那麼他不會錯過所有微小的細節。”這種過分機械論式的思想結構。然而隨著量子力學的發展,細微分子必然的不確定性才逐漸為世人所接受,於是後者這種反決定論的想法才逐漸為世人所重視。另外一種有趣的說法是John Locke在他的人類悟性論寫到說關於自由意志這個字詞本身根本就是一個語言的錯誤使用,因為自由本身是基於意志推動下的一種力量,故意志本身根本就無所謂自由或不自由之分,其中他是這樣寫道的:「我想當一個人認真考量過後,他會清楚地瞭解自由是一種只屬於行動者的力量,而不能成為意志的一種特性或修改種類,且意志也只是一種力量。」因此他認為這樣的討論在立論上就犯了所謂的「範疇謬誤」,故這個題目根本不存在討論的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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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自由至上主義建立於「我身我命歸我有」的基礎上,然此原則並非毫無缺陷,作者在書中即特別以賣腎、協助自殺、代理孕母為例,多數國家禁止器官買賣,只允許以捐助方式;就算我們支持器官買賣,多數人也不同意賣給別人,而只願賣給真正需要器官移植的病人。如此看來,賣器官的合法性即非基於「我身我命歸我有」的思維,而是著眼於拯救生命的道德重量上。同樣的,目前雖有少數國家讓安樂死合法化,但支持安樂死的主流觀點,非個人生命自主權,而是訴諸慈悲之名與人性尊嚴。自由至上主義贊成放任市場,看似尊重個人的自我選擇;然而許多代理孕母的同意,與其說是體現個人自決,也可能是迫於生計別無選擇。
    我們都置身於社群或傳統此類比個體更大的情境之中,個體不受羈絆的想法過於膚淺,因而除了自願承擔的義務外,我們也必須承擔團體義務與集體責任。自由至上主義,認為不該只關注結果,某些權利義務本來就必須予以尊重,至於結果是否確為眾人幸福之最大化則非所問;而且自我選擇是義務唯一的來源,政府應在道德上保持中立,正義也不該對良善預設立場。
    我認為適度的自由有助於社會普世價值的建立,民主化的過程需要公民自由表達所思所想,彙集各方的意見尊重少數人的權益,使自由不過度氾濫才能在權力和義務間取得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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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本週討論的自由至上主義,強調的是個人權利的彰顯,不受他人意志的影響。乍聽之下很合理、很美好,然而,如果把這個主義放大套用到整個國家上,似乎產生了許多問題。就經濟層面來說,自由市場的個人選擇,放任經濟的結果就是造成社會極大的貧富差距,雖說是人們的自由選擇,那為何有人就有權力去掌握較多的資源,有人卻是拚死拚活得想努力活下去。此時,政府就會嘗試採取分配正義的理念,像是提出豪宅稅、累進稅率制之類的政策,但是,富人就會根據自由至上的主義來表示說要不要繳這種稅是個人自由的選擇,他們可以拒繳。而就生活層面來說,像是禁止在某些水域戲水、買賣自身的器官等,甚至是到安樂死的議題,以上的許多規範都限制了人們自由選擇的權利而違背了自由至上主義,雖然人的選擇都沒有侵害到他人權利,但是有可能傷害了自身財產。拿器官買賣的例子來說,如果不限制人們從事器官買賣,除了讓自己身體更加孱弱外,更會讓有心人士覬覦他人身體器官,而去劫持、甚至殺人來去變賣器官賺取黑心錢。我個人是不太贊同自由至上主義,整體看起來是為了讓既得利益者而生的主義,在其他層面上,還可能會讓整個社會脫序,人們要自殺、自殘等做出傷害自己的行為說不定會層出不窮。我想此種主義只能存在於超理想的世界裡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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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自由至上主義

    自由,是許多人在內心深處的渴望,站在七星潭礫岸上,望著無邊無際湛藍的大海,想像自己隨著海風的吹拂,心靈不受拘束馳騁於藍海之上…。
    但我們在這堂課討論的是比較現實的自由,關於一個人的權利及義務。奉行自由主義者認為,在不侵犯他人人身和財產的前提下,一個人有絕對的自由去做任何他想做的事情。而在何謂侵犯他人的問題點上,則有許多不同看法。但通常的共識為,在行為上表現出不尊重他人權利的人應該受到制裁,包括以監禁、緩刑、假釋等方式約束他們的自由,這些準則通常與現代民主社會一致。那麼利用這些準則來解釋一些問題,要求富人多繳一些稅以方便政府來幫助窮人,這在自由主義者的道義上說得通嗎?有一派認為,富者的錢只要是憑藉自己奮鬥而來的,就沒有人可以任意剝奪,分配正義只需要看兩點:初始獲得正義及移轉正義。前者是指賺錢資源的正當性,後者則問錢是從市場自由交易賺來或別人自願贈予。若兩者都為肯定,就有權支配自身財富,因自由市場所形成的分配都符合正義。
    造成今日貧富的初始獲得到底正不正義,的確很難判定。如果可以證明,那麼透過稅收、賠償等手段去糾正不義就說得通。但重點是為了糾正歷史錯誤,而不是為了均貧富而均貧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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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自由至上主義主張個人有主宰自己的權利,看上去似乎並沒有錯,但細究之下卻會產生許多矛盾。以墮胎為例,一位不想懷孕卻懷孕的女士固然可以主張自己擁有處置自己身體的自由,故墮胎完全是個人自由的展現,但是以胎兒的角度而言,你們這些父母掌握了無法表達意見的胎兒生殺大權,完全不顧胎兒是否有主張生存的自由。將自由建立在剝奪別人自由的前提之下,這樣可以說是自由至上嗎?安樂死暫且不論,一名僅只享受社會權利,卻未盡到社會義務的未成年者主張自己有自殺的自由;但是反過來說,未成年者的自殺導致他無法再盡社會義務,社會大眾養育他的稅金付諸東流,那麼社會大眾身為債權人,討取未成年者盡其義務的自由又何在?我認為現今社會,各人人際關係環環相扣,當自己主張自己的自由的時候,很難不影響到他人的自由,那麼就要放棄自由了嗎?當然不是,只是不能把自己的自由視為至高無上,要把自己與他人的自由都視為至高無上。我想討論的是自由的均富,可行使的自由進行「極」大化(這個極字代表是有限度的),而不是自由的均貧,為了顧及他人自由索性把每個人的自由縮到最小。我認為每個人在行使自由的時候或多或少都會侵犯到別人的自由,這時希望主張自己自由的人體認到確實有這麼一回事並且適度賠償,而不是一副理所當然的口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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