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5月12日 星期一

[第四組] 第12週課後心得

這次討論課討論了John Rawls的正義論。Rawls認為,一個正義的社會制度應是個能保障自由人權並符合差異原則的制度。你覺得台灣目前的升學政策和制度是否符合Rawls的正義論?請用500字寫出你的看法。請大家在週三晚上12點前po出心得。

另外宣傳一個辦給陽明學生的活動「政治哲學讀書會」
如果你對社會正義與民主課堂的討論有興趣、感到不滿足,想要更進一步了解背後的思想脈絡和架構,一定要來參與這次的讀書會!
(有意參與讀書會者請向許舜斌學長Email報名,方便統計人數)

時間:5/14 起 每周三 下午 7:30-9:30 
地點:陽明大學人社一樓沙發區
閱讀書籍:An Introduction to Political Philosophy by Jonathon Wolff
聯絡人: 許舜斌 
hsu.shunpin@gmail.com  
0919165489

9 則留言:

  1. 台灣目前的升學政策,可以分為義務教育和非義務教育的升學兩個面向。在義務教育方面,今年正是第一屆十二年國教的會考,而國教因為是義務性,因此帶有齊頭式平等的思維,無論學生的能力、家庭環境如何,都能接受12年的教育。在制度的設計上,分成免試入學、直升高中、特招考試、特招甄選等方式,希望能達到讓每個孩子都能適性發展的目標。和原先只以分數高低來錄取學生的方式相比,此種升高中的制度修改,較重視才能的多元性,平衡讀書天賦不同所造成的落差。雖然其初衷值得肯定,但是在適性發展的理念尚未普遍為家長所接受,仍將考高中、進大學視為唯一道路時,會考制度對學生造成的壓力有增無減,因為任何機會都不能輕易放棄,因此造成沒有特殊才能的學生也盡力爭取非傳統學科考試的管道,多元管道也使得學生的經濟負擔加重,對於弱勢學生更為不利。升大學方面,繁星計畫、個人申請、指定科目考試,也是希望能夠提供多元的入學管道。個人申請部分,多了面試的主觀認定、各校想招收的學生類型、應考日期是否相撞等不確定因素,所以進入好學校已不再是用功讀書的道義應得,然而,如果不以最能掌控的讀書努力與否為標準(這其中當然有天賦、家長對孩子的教育投資多寡的運氣),那麼難道要以考生的運氣好壞為標準嗎?雖然擁有特定天賦也是一種運氣,不過「讓考生發揮天賦」遠較「由考試制度的不確定性來決定」來的積極。總體而言,升學制度的初衷符合羅爾斯的差異原則,鼓勵考生發揮各自的長處,然而手段無助於達成此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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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羅爾斯主張的正義原則是建立社會所有基本制度的指導原則,用來規範社會制度,決定個人的基本權利、義務,與分配社會合作的利益。因為此原則必須為社會成員所能共同接受的,要建構在純粹程序正義之上,以公平的程序定義結果的公平性,強調正義即公平,現在的考試教育有分甄試和指考,透過學測面試可以使有特殊專長的學生不因成績而被刷下,重視個別的差異使機會能給所有學生,對特殊的離島生或原住民給予加分,符合『差異原則』:應使社會中處境最不利的成員獲得最大的利益,但現行制度仍要經由考試這關,筆試成績並不能保證所有人有公平的機會,在城市學生享有較多教學資源,而偏鄉相對落後,我覺要落實羅斯爾的正義原則有困難,純粹公平的正義在競爭的考試或制度中,由於學生本身就有差異的存在,制度只是讓他們能表現出專長或特色,依個人情況而定我才覺這教育是否真的符合正義。羅斯爾公平機會平等原則:各項職位及地位需要在公平的機會平等、均等的條件下,對所有人開放。教育機會均等方面,羅斯爾重視針對一些文化落後的地區進行積極性差別待遇」,但這也只是治標不治本的教育補償,因為構成教育機會均等的要素,但影響教育機會均等的因素是具結構性且複雜的;即使「受教機會」均等,但若是與「教育結果」緊密連結的「教育過程」處於不均等狀態,則仍難以獲致所謂的真正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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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汪庭伃
    依據Rawls的想法,一個正義的社會制度應是個能保障自由人權並符合差異原則的制度。如果要以台灣的升學制度來談的話,雖然以政府的期望和政策方向來說,和羅爾斯想追求理想,兩者的方向應該是一致的。但是落實到現實的狀況其實並不如想像的那般美好,在差異原則的情形下,對原住民、僑生等等加分是合理的,但是難保還是會有被鑽漏洞,而導致有些既得利益者還是佔據著優勢卻也享受著差異原則的待遇,而那些應該被差異原則保護的弱勢仍然處於劣勢之中。以我自身看到的例子為例:我有一位高中同學她有阿美族的血統,因為阿美族屬於高山族是在差異原則保護下會有採計加分的一群,但是其實她是在台北市出生,在台北市長大的都市小孩,我有時候不明白,這樣的差異原則到底是要保護誰呢?
    我想Rawls的正義必定不是如此運用的,而無知之幕的精神是要落實公平,我想在差異原則的落實上也要保持公允,要盡可能地避免被鑽漏洞,以免失去政策的實施美意。
    而再縮小一點範圍,就以前陣子鬧得沸沸揚揚的十二年國教來說,我認為這並沒有符合Rawls的正義,因為在就近地區讀書,位處偏遠山區的孩子們可能要翻山越嶺的去到所謂的鄰近學校,然後在資源相對匱乏的環境下學習,在都市的學子則不然,儘管還是能用考試來爭取,但是在偏遠學校的孩子想要依照考試來突破瓶頸是有些難度的,我現在寒暑假都會去山地小學服務,孩子們單純可愛,但是學習的進度十分參差不齊,家裡環境較好的很明顯在知識量會壓過其他孩子們一截,然而即使是這樣的小孩,在我回憶我的國小學習狀況,仍然覺得唏噓,在我當時念小學時補習就已經不是罕見的事情了,到了現在國小學童是才藝補習班、課輔班的一大經濟來源,因為”不能讓孩子輸在起跑點上”這樣的想法,父母的殷殷期盼堆疊出了高聳的學墊高牆,在這一點上,長年以來的積累會造成不容小覷的差異,即使不用學歷要用才藝取勝,那也必須要取得機會,一直被困在偏遠地區的話,要獲得機會也是大大的困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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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羅爾斯提出兩個正義原則,表達一種平均主義的自由主義,為何它們是合理的呢?他羅爾斯在1980年這樣說:「一種正義概念得以證立,不是因為它吻合某種先於我們且給予我們的秩序,而是因為它吻合我們對自我和我們的希冀更深刻的理解,亦是因為我們覺察到,我們的歷史和蘊藏在我們的公共生活的傳統既然是如此這般,那這種正義概念對我們來說就是最合理的教義。」

    羅爾斯認為就整全性理論而言,合理多元論的事實是一個嚴重的問題:「一個因各種儘管互不相容但卻合理的宗教學說、哲學學說和道德學說而產生深刻分化的自由平等公民之穩定而公正的社會如何可能長期存在?」 若依循任何一個整全性學說去決定基本的政治問題,就會對其他合理地持守不同整全性理論的公民不公平。所以「在各種合理完備性學說的觀點之間,它[正義原則]必須保持公正無偏。」這種自由主義就被稱為政治性而不是形而上的,它裡面的善概念也同樣是政治性的,應與整全性理論的善概念區別開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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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第七章 特定族群的大學門檻\優惠待遇 (課後)

    羅爾斯的差異原則,可以分為以下兩個條件:
    1)『公平機會平等原則』:各項職位及地位需要在公平的機會平等、均等的條件下,對所有人開放。(2)『差異原則』:應使社會中處境最不利的成員獲得最大的利益。此二原則在適用上有其優先順序,第一原則優先於第二原則。意即不得以改善社會及經濟的不平等為由,而侵害各項平等的基本自由權;其次,第二項原則的(1)原則也優先於(2)原則,意即不得為使處境最不利的成員獲致最大的利益,而限制或阻礙了某些人或團體公平參與職位或地位的競爭。
    現行進入大學的制度中,最主要有三種方法,一是透過繁星推薦,二是利用學測甄試,三是由指考分數落點決定。其中,學測甄試較符合羅爾斯的差異原則,學測看重的並不只是學科上的成績,還包含有無豐富社團經驗、課外活動服務學習、專業證照、證書,以及對外比賽證明,較能讓偏遠地區或是弱勢族群有籌碼能夠與都市的學生競爭,除此之外,學測通常會有第二階段的面試,可以讓離島或是有特殊專長的學生展現優勢,消弭因為資源分配不平均帶來的立足點不平等。但近年來,自從2002年,教育部廢除大學聯考,新的入學方式指定科目考試實施後,臺灣原住民等特種考生加分人數較往年激增近千人,其中於2004年度,甚至有超過20位特種考生(全部為臺灣原住民)加分後上國立台灣大學醫學系,引發不少台灣家長激烈反彈。也就像是霍普伍德的例子,因為加分及保障名額而排擠到一般生的權益。為此相關部門特地修法,將特種考生名額改採「外加」,並藉由語言認證考試嚴格限制原住民認證,減少對於一般考生的排擠,並顧及教育公平性。不過即使如此,比例約2%考生的原住民加分優待,仍在台灣普受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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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在我看來,現行的台灣升學體制上並不是完美的符合羅爾斯的分配正義觀。在羅爾斯的分配正義觀中,他強調的是在無知之幕之後讓眾人去尋找一個絕對完美且公平的分配方式,這樣的分配方式形成的是有著差異原則的平等自由主義,使得有才德者能發揮才能而有較多的斬獲,同時也能使得弱勢者適時地發揮自己的所常,進而達到社會均富的一個理想境界。然而以現在十二年國教的評定標準來看,評鑑的等第太少使得學生的程度難以判別,即便表面上說要重視多元能力,然而對於音樂體育等科目的要求僅僅是及格,完全展現不出同學之間才德上的差異,同時作文的比重占了太大評定分數,導致像是政府在變相的鼓勵特定的才德而忽略的每個人的差異性,雖然可以說是整個地區對於作文人才的要求,但這樣的想法就完全與社區高中的這個想法背道而馳。而這樣的問題在大學學側及指考上則沒有這麼明顯,各個學校能依照自己的使命取向而選擇校方想要加權及注重的科目,並在學測中還參考了學生社團等課外活動的表現以及透過面試的方式去了解這是否為學校所需要的人才。可即便如此,羅爾斯的分配正義觀對於分配的看法比較接近合理分配而非個人的道義應得,故學生被學校所錄取並非靠的是學生個人的才得爭取而來,其錄取應為參考其才德之下合理分配的結果,故學生不應對自己的錄取感到榮譽,當然這看來與現實是相互違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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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羅爾斯正義論中的差異原則即是「唯有可為社會最底層帶來利益的社經不平等是可被允許的」。而台灣目前的升學制度確實有制定和差異原則相符的規則,例如原住民和僑生等在升學考試時都是可以加分的身分,因為政府認為原住民和僑生在應考時是處於弱勢的,文化背景以及經濟環境的因素可能會造成他們在應考時的不利,而加分制度則是對他們的一種彌補。在此出發點來看好像加分制度是非常合理的,且符合羅爾斯所提出的差異原則,不過在執行制度上卻有時會惹來爭議。傳統上我們都會認為原住民生相對於我們一般生來說是弱勢的、該被幫助的一群考生,但現在我看到的原住民生的情況卻並非如此,甚至還過得比一般生來的好。以前認為原住民生的經濟狀況通常比一般生來得差,因此獲得的學習資源就會比我們少,不過由於社會長時間的提倡原住民權益,為他們做了很多補償措施,促使他們的經濟狀況、工作環境以及學習資源都和我們得到的相同,原住民生和一般生的差距也越來越小,有時甚至分不出原住民生和我們的差別。也因為如此,許多人不滿意加分制度對原住民生的偏袒,這樣的升學制度反倒造成一般生的不利。若結果已和羅爾斯的正義論不符,我認為此制度是該修改一下。以後可以不單只憑原住民的血統,還可以進行一些深入了解,如此一來加分制的正義性才能被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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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羅爾斯的正義原則,是在去除立場等因素後建立的社會基本原則,能夠保障自由人權,並符合差異原則。而關於台灣目前的升學政策,升高中方面,第一屆十二年國教會考剛考完,與往年不同的結果招致不少批評。事實上,十二年國教的理念,比起之前主要以筆試成績衡量入學資格,較注重才能均衡發展,彌補讀書天賦不同的差距,作為義務教育的理念相當合理,但是現實狀況是在現行制度下(作文占評分比重太重、志願序的選擇等),為了爭取更好地機會上明星高中,有志考高中的學生壓力更大,因為他們必須投入心血培養原本可能不具備的才能,多元入學的管道反而會加重家庭的經濟負擔。我認為,理念本身沒有問題,但是在高中的軟硬體資源以及適才適性的觀念尚未普及,加上制度尚有問題,難以符合羅爾斯的正義原則。至於大學入學制度中,繁星推薦對於彌補城鄉差距應該是有起到作用,而學測比起指定科目考試,將競賽成績、課外活動服務、社團營隊經驗等列入考慮,其出發點也是希望能錄取有不同才能的學生,削減資源分配不均造成的差異。而現行制度在某個層面上的確能選出適合該科系的人才,比如醫學系注重的溝通特質,使面試也成為一個檢視的手段。但是,學測依然受到許多不確定因素影響,比如說面試主觀印象等,要實現羅爾斯的正義原則也是有難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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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不管是原先的九年國民義務教育,到最近吵得沸沸揚揚的十二年國教,義務教育這項政策,最直接的目的就是希望能不分種族、家庭背景、出生高低,只要是國民都必須接受教育,可以說是符合John Rawls在無知之幕下所產生出的公平政策,在一方面,政府為了彌補在日後的因城鄉差距、原住民、新移民而成為弱勢族群的部分都有給予一些優待措施。只是台灣這種以考試為導向的升學制度,常常讓家長急於把小孩送往好幾間名師補習班、請各科家教,花大筆大筆的錢,就是希望自己的小孩能夠進入所謂的明星高中(或第一志願),然而,這樣就造成了許多不公平的問題。第一,弱勢族群沒有足夠的金錢可以去補習班等地方,甚至因為要打工彌補家計而沒有足夠的時間;第二,若像是一些偏鄉住民,平常要出門買一些生活用品就已經有困難了,更何況是去補習班。就算照著John Rawls的無知之幕下所制定出來的契約會符合自由原則和差異原則,然而,就現實層面,大部分情況來說,都市裡的小孩獲得的教育資源已經太多了,多到他們感到煩躁,這對弱勢族群者,完全是另一種情況。台灣社會經濟之不平等,除了靠加分制度外,我想在師資的分配上,教育硬體設備等都還需要去加強,讓弱勢者獲得足夠資源,優勢者能夠更妥善的利用這些資產,才能符合John Rawls的差異原則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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