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6月13日 星期五

[第二組]第17週課後討論

最後一週的討論題目是:你支持台灣廢除死刑嗎?為什麼?

感謝大家這學期的參與,祝大家考試順利,暑假充實!

16 則留言:

  1. 我心中的想法比較偏向效益論。我認為要嚇阻罪犯最好的辦法就是透過法律。透過教育的方式,我覺得
    1.很難去落實,是否每個人都有被教導成正確的價值觀
    2.家庭在人格教育這方面扮演著極為重要的角色,而現今台灣的社會,確實,功能不彰的家庭有逐漸增加的趨勢

    討論完這個,接下來就要比較,要用刑罰,為什麼不能用無期徒刑,而必須選擇使用最激烈的方式:死刑。
    我覺得死刑有:
    1.死亡對人的嚇阻力最強,假設今天說從今以後酒駕的人全都要槍決,那麼一定瞬間,酒後駕車的比例大幅下降,而大家也不敢在酒後開車
    2.關於死刑的費用:目前死刑的費用尚比無期徒刑高,可是這是計算從頭到尾,包括訴訟等等的費用。單就死刑本身與無期徒刑比較,我相信費用應該低相當相當的多,EX:判決一個人無期徒刑,年輕小夥子假設還可以活50年,一餐50元一天需要3餐,一年大約需要1000餐,也就是一年要花五萬元,乘以50年之後,等於判決了一個人無期徒刑要多花250萬,槍決的過程需要的費用有可能超過’250萬嗎?
    3.很多人都說,死刑就等於毀了一個人的生命,抹煞了所有的機會。現在假想一個受刑人出獄,他還能受到正常的對待嗎?除非額外提供機會,否則其實就業相當的困難。現在假想你是一位飯店經理,有一位性侵害累犯假釋出獄,想要在飯店裡擔任清潔工,你會願意給他這個機會嗎?再來一個例子,有一位殺人犯出獄,他去應徵餐廳的廚師,同事之間會怎麼想?他能得到平等的待遇嗎?很難
    關於廢除死刑:
    1.提倡廢除死刑的人總是說以台灣現今的司法體制而言,還不夠成熟,會造成很多的冤。
    就這個觀點出發,仔細想想,為了那些少數的人而剝奪了更多人的權益(也就是很多人應該被判處死刑,卻為了免除少數因為冤案而被判的死刑犯而廢除死刑),我覺得這是我無法接受的。
    2.廢除死刑可以更躋身成為更思想先進的國家,簽署了廢除死刑條款會讓更多的國家接受台灣:這點我覺得應該不用討論,如果說這樣子,那廢除死刑就變成一種手段,而不是真正的在探討死刑這件事情。
    3.提倡廢除死刑的人總是高喊受刑人的人權,這邊應該會永遠辯論不下去,因為人權沒辦法比較,沒辦法比較誰多誰少,沒辦法彌補。我是覺得如果真的要就受刑人的人權來探討,那就必須也要探討受害者的人權,這樣才算公平吧?

    總結來說,我覺得每一個國家,地方,都會有屬於他們的特色,因此適用的方法也不盡相同。這樣子說有點像「治亂世用重典」,我認為以目前的台灣社會,還不可以廢除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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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其實有蠻多問題的...像是"死亡對人的嚇阻力最強"之類的,這些都不是"想當然爾"的事情,需要進一步證據,另外有趣的是你去看那些你所謂"嚴刑峻法"的國家,大部分的犯罪率是高的。

    另外,你如何解決效益論會推導出支持奴隸制度,等等,不把人當人看的問題?像是你說的"為了免除少數因為冤案而被判的死刑犯而廢除死刑),我覺得這是我無法接受的"。如果退到無知之幕之後,你還會這樣說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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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一個國家之所以嚴刑峻法,這應該是先有雞還是先有蛋的問題,我們怎麼知道為什麼一個國家要嚴刑峻法?也許就是因為犯罪率高才嚴刑峻法不是嗎?如果是因為本來犯罪率高才這樣訂法律,我覺得法律多少就有嚇阻作用。我以新加坡為例,新加坡是世界上以嚴格法律著名的國家,可是他的治安很好不是嗎?
      我想助教說的沒錯,用無知之幕來思考冤案問題是合理的,但是我也相信科學可以相當程度的解決刑事案件,如果你對犯罪學有研究,會發現近年來的心理學、犯罪鑑定都有相當水準,如果科學能解決許多冤獄,那以冤獄為由廢除死刑就沒有理由了。
      另外我覺得還有一個問題,就引用助教所說的無知之幕,如果每個人在犯罪發生之前,並不知道自己是不是受害者呢?就現在事實而言,我們不是被殺害的人,但是如果在不知道我們會不會無緣無故被他人剝奪生存權的前提下,還會希望一個暴徒沒有理由的取走別人性命而不用受到處罰嗎?康德說人不可以被當作手段,受害者不可以被當作殺人犯報復、發洩情緒的手段,這樣才符合正義吧?
      有人說死刑可以用教育、輔導著手,但是我認為效果相當有限,社會上很多一樣的家庭教育,卻養出不同的人,兩個一樣玩殺人電玩的人,一個犯下殺人案另一個卻沒有,我不太相信人性本善,我認為人有本性,會殺人有時候會不會是本性作祟?如果這樣教育輔導應該是沒有用途的吧。
      有人說因為很多先進國家都沒有死刑了,台灣廢死可以邁進先進國家,但是根據人類學的理論,沒有任何一種生活方式該被稱為「先進」,殖民時代我們不願意被殖民者稱為「落後」,那為什麼我們現在卻要跟著那些自認「先進」的國家而行呢?之前根據調查,台灣大部分的人還是支持死刑的,這代表我們台灣的價值觀中死刑是有其必要性,同時也符合我們生活的環境,因此我認為沒有必要在意國際廢死聯盟的想法,而且,如果台灣把廢死當成進入先進國家的方法,那完全不符合康德的概念,因為我們不是為了義務而廢死,而是別有目的。
      以上是我的想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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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如果你對犯罪學有研究,會發現近年來的心理學、犯罪鑑定都有相當水準"really?你們可以去想一個問題:「在突破性的鑑識技術發展出來之前,我們對原有的知識是否會有無知的自信?」,像是美國在有DNA鑑定之前也不會認為檢察系抓錯人,不過當DNA檢驗成為其中一個證據時,美國至少有250件已因DNA證據而確立之錯誤判決的案例(那台灣呢?江國慶就是一個以性侵殺人被國家執行死刑的清白公民,當時他21歲,差不多就是你們的年紀),所以用一樣的類比,我們也可以繼續問:在有DNA鑑定的工具下,關於性侵等案件的誤判就不會再發生嗎?如果答案是:會再發生!你們就必須在回到無知之幕後,仔細想這個問題。另外,看到你們對現在或是未來台灣檢調、司法的強烈信心,我請大家去看:島國殺人紀事I,II,大家要對台灣檢調、司法有高度信心可以,不過希望這個信心在真實的基礎上面。

      島國殺人紀事I--蘇建和案
      https://www.youtube.com/watch?v=dyb2FiLA29M

      島國殺人紀事II--盧正案
      https://www.youtube.com/watch?v=SP0U27LXS4A

      《Convicting the Innocent》中文簡介(有關美國在DNA鑑定與250冤案的訪查)
      http://www.tafi.org.tw/ResearchDetail.php?RId=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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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所以也就是說,反對死刑的理由是因為冤獄問題嗎?盧正的紀錄片我有看了一小段,的確那時候警察辦案有很大的問題,非法拘禁嫌疑人,也沒有錄音錄影存證,如果擔心刑求的事情發生,也許可以建立一套監督機制,例如說警察局到處裝設監視器,或是依據毒樹果實理論──只要在訊問的時候沒有過程的錄音錄影,即使有自白結果也不能成立,這樣會不會比較可以避免屈打成招的情況?
      助教舉出的這三個台灣的例子,都是發生在1990年代,如果根據年代而言,那時候台灣的科學鑑識才剛建立,還不夠成熟,而且那時候台灣不但面臨司法的轉型,也面臨政壇的混亂,從專制到民主的轉型期,很多冤案都是因為司法機關受到行政單位的壓力而急著破案,盧正的影片中警察也有坦承這個問題。過去有這些錯誤,我想當務之急是如何解決未來可能重蹈覆轍的案件。
      所以整理一下要解決的問題:1.屈打成招的冤案自白──用監視的方式解決警方不正確的偵訊過程。 2.即使有選舉、在野黨攻擊執政黨辦案不周的問題,只要是司法案件,都不可以對其進行干涉,司法必須獨立於行政立法之外。
      另外,我覺得如果影片內容是同情加害者家屬,這樣司法審判是不是沒完沒了?因為這樣只要加害者被繩之以法,家屬只要四處陳情,有人願意支持他們是不是就要平反?即使有時候事實已經擺在眼前?我不是針對盧正的冤案而言,台灣的司法判決容易受輿論影響是很明顯的,如果利用這種方法幫犯罪者脫罪,是非常不合理的事情。
      "希望這個信心在真實的基礎上面" 所謂真實是要多真實呢?是要求辦案100%正確嗎都不會有錯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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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第一妳知道司法院組織法違憲的事情嗎?這會使的妳講的1990年代和現在的深層問題依然類似。第二冤案的問題並不是一句:"所謂真實是要多真實呢?是要求辦案100%正確嗎都不會有錯嗎?"請回到對於效益主義的批評以及康德的理論與羅爾斯的第一原則。最後,你們可以想想除了冤獄以外死刑還有什麼問題。(助教本身就是因為這"其他的問題"而反對現行的死刑的)。加油!非常讚賞朱億的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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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我想助教反對死刑的原因除了冤獄之外,可能還有包含
      1.根據康德的概念,人是一種目的,不是手段,如果把人當做處罰的手段,這並不符合道德 2.國家法律規定殺人是違法的,如果國家這樣規定,卻可以執行殺人的權力,這樣是雙重標準 3.即使處死殺人犯,也不一定能真正彌補家人的傷痛,就例如說每場戰爭之後如果互相報復,只會加深仇恨,並無法彌補任何缺憾。
      如果沒有上網查資料,我想到的大概就這些。
      針對第1.點,我想先反問犯罪者:別人的生命也是生命,每個人都有人權,憑什麼那些人可以將別人當成發洩情緒、報復的手段?如果殺人犯奪走他人性命後,可以毫無悔意的過完一輩子,甚至有些人以自己精神失常當作理由,這樣對社會大眾來說似乎也不夠合理吧?而且國家現行的法律,關到一個時間就可以被放出來,如果殺人犯出來試圖報復或是再犯,這樣國家的制度也是間接殺人吧?所以針對沒有任何悔意的犯罪者,是不是應該讓他做一輩子的牢不可假釋?如果每個殺人犯都可以假釋,我認為死刑沒有廢除的必要。
      針對第2.點,這是我認為比較麻煩的問題,國家擁有的權力,如果無限擴張反倒會危害人民,尤其國家所作所為與法律相牴觸,如果以後政府又以其他理由擴張權力,的確可能流於專制,這點我覺得需要討論一下。
      第3.點的話,處死刑無法彌補缺憾,但是很矛盾的是,如果將心比心,今天是自己的家人被殺害了,卻看到加害者毫無悔意,甚至是將自己的行為視為豐功偉業,這樣看起來做何感想?像我之前說日本的例子,原先那位丈夫是反對死刑的,直到自己的家人成為受害者,又目睹犯人的行為,才反而贊成死刑,不一定每個人都會怨恨殺人者,但是針對那些不認為自己有錯,也就是不被這個社會所接受的人,我們要用什麼辦法去制裁他們?是不是應該想出更好的方法。
      我看過一部電影,叫做The Shawshank Redemption,裡面有探討犯人在監獄裡的生活,其中有討論到犯人在監獄待久了,出獄後無所適從的問題,因為在監獄中他們「制度化」了,出獄後要面對新的社會,也許還有社會歧視的眼光,如果殺人犯被關了很久(少說也是10年以上),出獄後依然無法在社會生存,最後自殺或是因為對社會不滿又犯下一樣的罪,那這樣是不是也是間接的國家殺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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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回應
      1. 還記得羅爾斯的First Principle嗎?,羅爾斯認為有些事情國家無論基於什麼理由都不能違背,像是人民的生存權、言論自由、宗教自由等等...也就是說誤判與冤獄的事情不是比例上的問題,而是有和沒有的問題,如果有,羅爾斯會認為違反First Principle,無論有什麼理由與結果,都是不正義的。

      3.妳點出一個重點,回到了"我們要用什麼辦法去制裁?",這也是助教自己反對死刑的最重要的理由。當一件事情發生在社會上,我們除了要問"什麼辦法去制裁"外我們必須先去問"誰必須被制裁?"也就是:誰有責任?

      我認為犯罪者當然有責任要為自己的行為負責,而另一方面,也是我們忽略的部分(或故意不去看的部分),我們全體也應該為創造出這樣的社會而得到制裁,尤其是創造出大家所謂的越罪大惡極的罪犯時,所以我認為只把這個犯罪者抓出來判以極刑,並沒有讓逞罰施以需要負責的人,因為,在這同時我們卸除的我們應有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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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我一向贊成死刑,當然我也想聽聽看廢除死刑的出發立場為何,有人說死刑是一種報復手段,並不能真正解決問題,此外可能會有冤獄、不尊重犯罪者人權的隱憂,還有更要考慮患者是否有精神疾病,但是我想對以上幾點發表評論,針對死刑並不能真正解決問題這一點,我想舉出一個發生在日本的例子:一個未成年的男性姦殺了一位太太,並且殺害了她的孩子,受害者的丈夫原先反對死刑,感受到妻子死亡的傷痛以及加害者毫無悔意的行為(在獄中宣揚自己的「偉大事蹟」、開庭完後對受害者家屬比出勝利手勢),轉而四處奔走希望能將這個殺人兇手處以死刑,經過十幾年的努力他成功了,法院判決少年必須接受死刑的懲罰,原本以為自己被關幾年就可以出來的兇手,從原先毫無悔意的行為,轉而開始在獄中寫悔過書,到死前才知道生命的重要。以上例子,的確這是一種報復,但是對於這種殺了人還不認為自己錯的人,死刑是必要的,而且談人權,為什麼我們不談論他們殺害的人也有人權?他們先奪走別人生存的權利,還可能是以十分殘忍的方式奪走他人生命,那在他們接受審判時,又為什麼強調他們自己的人權?我認為自由的社會以不妨害他人為前提,若影響他人就必須加以限制該行為,不懂得尊重又怎麼能要大眾尊重他們?日本的這個例子,兇手死前才理解生命寶貴,才覺得當初不應該殺人,沒有死刑,很多殺人犯不會後悔自己所為,因為他們可能有其他管道讓他們不用做一輩子的牢,因為不懂得尊重生命所以才會妄下毒手,我想死刑能讓他們體認到生命寶貴,才有機會懺悔。至於冤獄就是比較棘手的問題,在我看來這是比人權更值得討論的面向,像之前的江國慶案,還沒有徹底調查清楚就被處死,在科學辦案不進步的年代,甚至常常有屈打成招的事情發生,造成許多冤獄,如果要判死刑又要避免誤判,就必須做好幾年仔細的調查,把真相釐清後再判決,而且今日的刑事案件比以往好處理,因為科學辦案讓一些細微的真相無所遁形,雖然不一定能完全免掉冤獄,但能夠盡可能的還原真相。以上是我對死刑的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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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我反對廢除死刑,因為我相信死刑是最後的手段,可以當作對犯人最嚴厲的嚇阻,在社會教育可以落實並普及到每個人身上之前,我認為死刑都不該予以廢除。也許康德會反對我以人的生命為手段的想法吧,但是面對窮凶惡極的罪犯我實在無法只以所謂的「理性」來思考,畢竟站在無知之幕的後面,誰也不想成為受害者,所以會極盡所能想讓這樣的罪犯不再產生,所以死刑是有其存在的必要性的。
    至於前面有些同學提到的死刑成本較低、死刑可以彌補受害者及其家屬的仇恨、死刑作為罪犯應得的懲罰等等,這些只能說是死刑附帶的效果,甚至有些只能說是穿鑿附會之說,我不認為執行死刑可以彌補受害者心中的傷痛,畢竟人死是不能復生的,就算把罪犯處刑也無法填補那道傷口,我比較傾向的是更加嚴謹的死刑,不是為了報復心態而執行的死刑,可以的話我甚至希望死刑像是一個具有威嚇性的裝飾品,只在遇到窮凶惡極或是毫無悔意的罪犯時才不得已採用的最後手段。
    針對廢死聯盟所提出的主張,我認為唯一值得得拿出來討論的就是冤獄的問題,其他像是罪犯的人權、跟上先進國家的腳步在我眼裡看來都是一些冷血動物的荒唐言論,人權是無從比較的,廢除死刑也不代表我們能躋身所謂「先進」國家的行列。我有看助教附的《Convicting the Innocent》中文簡介(有關美國在DNA鑑定與250冤案的訪查)一文,我覺得裡面有些解決辦法很重要,像是審問過程全程錄音錄影、以及採用「雙盲法則」進行人證以及鑑識結果的蒐集等,我認為落實這些方法將可以使冤獄案件大幅降低,也許可以成為我們努力的方向。
    最後,我想要提出一個問題,在四月底太陽花學運暫時告一段落的時候,法務部長羅瑩雪下令槍決五名死刑犯,外界有人質疑是為了轉移焦點,也有人質疑是為了殺雞儆猴凸顯政府的威權,我的疑問是,如果執行死刑的大權掌握在政府的手上,那死刑犯的權益是否常常被罔顧,成為政治操作的犧牲品?我們該如何建立起一個「有效」的監督制度來避免這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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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有抓到重點!所以我問璘瑄一個問題,妳說:"在社會教育可以落實並普及到每個人身上之前,我認為死刑都不該予以廢除。"那我們怎麼知道現在算不算是"社會教育可以落實並普及到每個人身上"畢竟台灣現在的教育普及率幾乎不可能更高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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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我這邊所說的社會教育指的並不是所謂的九年國教或是十二年國教,我認為現在的教育制度是錯誤的,現行的教育制度太過於效益取向,以最簡單的方式─考試,去測試孩子的學習狀況,卻往往忽略了孩子人格的塑造與養成,反而失去了教育原本的真諦。
      真正的社會教育應該要從整個社會體制跟風氣下去改,如果哪一天人們不再以效益論的方式來思考,尊重每個個人不再把人當成手段,我想,這就離廢除死刑的一日不遠了。
      之前助教曾分享在kibbutz的經驗,當有人犯了罪,kibbutz內的人的回答竟然是那我們會不愛他,我想這是我們可以去思索的方向,為甚麼面對罪犯他們竟然可以是以不愛他作為處置呢?也許,我們在這個「自由」的社會裡中反而被過度的慾望給綑綁了,人與人之間最基本的情感也就失去了它原先的重要性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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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我是贊成執行死刑的,理由其實和大家所說得差不多。我覺得死刑不是一個懲罰機制,畢竟如果待在無知之幕之後,不會有任何人希望自己的性命、自由被剝奪,但是為什麼死刑有存在的必要呢?因為我覺得刑罰是最根本可以預防犯罪的行為,而死刑則是可以遏止許多重大刑事案件的念頭。預防勝於治療,如果設下一套機制,讓那些任意傷害別人的歹徒可以停止不斷犯案的念頭,這樣即使是在無知之幕之後我們應該都會做這樣的選擇吧?
    助教說許多實行嚴刑峻罰的國家犯罪率通常都比較高,我覺得這和死刑抑止的犯罪是不同層面上的事情。我覺得那些比較嚴厲國家之所以會犯罪率高,應該是因為國家整體給予他們太多的限制,不單只是想要減少社會犯罪,在這種比例原則不對等的情況下,人民當然會不滿這樣的體制而想要去反抗、牴觸。但我們所討論的死刑不是一般的刑法,也不是單純犯了一些爭取自己自由的罪就會被處罰的行為,所以我覺得那和嚴刑峻法國家有高犯罪率的關係不大。
    另外,對於助教講的「我們全體也應該為創造出這樣的社會而得到制裁」我覺得這句話說得很對,因為一個窮兇惡極的犯人的確有可能是因為他從小到大的生活環境所造成,我們的冷漠、忽視的確可能是助長他的因子,這是目前處罪犯死刑所不能做到的事情。但我覺得這還不構成可以廢除死刑的理由,因為目前即使改死刑成無期徒刑,放他們回到社會裡面我們難道就會因此得到懲罰?如果他在監獄中已經改過向善了,那麼對我們而言他和一般的人好像沒有什麼差別,甚至我們還可能會歧視、排擠他們,這不是更讓我們脫罪化了嗎?如果他們出獄後仍然很有可能會再次犯下重大刑案的話,我覺得我們唯一可能得到的懲罰就是可能活在一種恐懼之中吧?但是我覺得這並不是一個制裁的好方法。所以在一套更有效的制度出來之前,我覺得我還是很贊成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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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許惠棻
    我不贊成廢除死刑。廢除死刑的支持者會說,死刑是不人道的,侵害到犯人的人權,等於強迫奪去犯人的生命權,又或者,若有冤案出現,那不就是濫殺無辜了嗎?但我認為死刑還是需要存在的。一個恣意並且惡意奪去別人生命權的人,為什麼還有權力去要求保留自己的生命權呢?若是冤獄的情形,那怎麼能將責任對在死刑之上,冤獄的情形是否要回到根本----司法制度的調查及審判的漏洞問題上呢?我覺得死刑不能廢除,但是死刑也不能濫用。如此重大的刑罰剝奪了人民最重要的人權,我覺得它的威嚇的功能應要大於處罰的功能,不是為了執行死刑而建立死刑這套制度,而死刑應是被擺於所有處罰的最後一道底線。若以最簡化來說,死刑可以說是備而不用的酷刑。若不去觸犯,又怎麼會怕死刑的存在?當然,死刑也不能成為是以牙還牙的工具,不是說殺了人就一定要被處以死刑。如此重大、不可逆的刑罰,當一個人犯罪,有其背景、環境等種種因素在後面促使而成的,在調查審判的期間,應把種種因素考量進去,而不是以單單一個結果來做定論。死刑問題最複雜的就在於存、廢的主張可視為兩個極端,但是這世界總像是個光譜,沒有絕對,而是個種因素攪在一塊,所以才會一直處於爭論不定的地位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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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我是支持死刑的,死刑存在要有它的效果才有其存在意義。死刑可以嚇阻犯罪,那是可以嚇阻什麼樣的犯罪呢?如果是為了生存逼不得已要綁票或暗殺,這類的犯罪大概無法喝止,如果是因為仇恨,且對方是有罪但卻可以逃避法律漏洞或不會被法律制裁,為了洩恨而殺人,這類大概也無法制止,我要說的是死刑固然有其嚇阻作用,但能影響的範圍有限,不過換句話說,我們還能做得更好的也很多,例如創造一個更容易生存的環境、建立良好的法路體系等....應該先分好死刑犯犯下的動機有哪些而在能力可及範圍內做做好的應對。所以死刑能有效也該要嚇阻的對象倒底是那些?應該是指那些無精神病單純以殺戮為樂,或不愁吃穿卻為了高額利益額殺人的這些人等,我想死刑對上述這些人應該會有一定的嚇阻效果。藉由死刑嚇阻犯罪,可以保障一般人的生存權,並不是一定要處決的方式才能使社會安定。理想是用不到死刑,沒有人會被處決,但因為害怕被處決,所以沒人犯案,聽起來有點像是恐怖平衡,而不是因為道德觀而不去犯案,不過這在人民的道德水平再有更高的提升前,死刑還是有其存必要,如果說未來社會的狀態是根本不會有人犯案,所以根本也沒有人會被判到死刑,那麼討論死刑的存廢部是一點重要性也沒有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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