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東縣張姓排灣族男子持兩支土造長槍和子彈被警查獲,經台東地院原民法庭審理,引用「憲法」、「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原住民族基本法」,認為張男持有自製獵槍獵捕,屬傳統生活中建立和維繫部落秩序、及對生活與自我認同的重要行為,供作生活工具使用,判決無罪。 這個判決讓我很認同,因為原住民他們持有槍械是要打獵給自身用,而且其原本就有此習俗,不 應該讓後來才住進台灣的我們給破壞掉他們的習俗
汪庭伃我認為以社群主義的角度來說,原住民打獵這樣的傳統是屬於這個社群的人要遵守的,所以原住民持有或自製槍枝在合理範圍內是可以被允許的,況且現在原住民的文化流失的嚴重性,有許多的傳統技能、故事或是語言只剩下耆老會使用,如果耆老逝世,這些寶貴的文化資產就會消失。我認為「打獵」這項傳統活動是應該被繼續保留的,所以我贊成原住民可以持有獵槍。這並不是說法律明定台灣人民不可以持有或製造槍械,卻為原住民開了特例的問題,而是打獵這項活動對於原住民的文化有相當重要的意義,有些部落的成年禮是需要獵到某些指定動物才能算是成年禮完成,而成年禮不只是一項儀式,對於一個人和社群來說都是非常重要的精神和文化傳承,所以並非特例不特例,而是文化保留的問題。而且原住民持有槍械已經維持很長的一段時間,但是其實並沒有發生什麼重大流血事件,最近的一起案件是今年四月,泰雅族的白姓男子在整理、保養槍枝時,不小心誤傷自己,可見原住民在使用槍械時是有自制力,也會遵守規範的,我覺得也許是喋血社會案件層出不窮,讓社會上人人之間的互信程度降低,所以才會引起大眾的疑慮,但是如果人和人之間的信任破產,我無法想像這樣的社會該怎麼運作下去,我覺得我還是會給予信任,無論是原住民持槍還是搭乘大眾運輸工具。
擁有槍枝是原住民的社群文化,在早期槍枝還是他們最重要的生活工具,即便生活已經不需要打獵,家中還是要有槍,槍就是原住民打獵文化的表徵,在適當的範圍我覺得政府只要管控好合理使用,原住民依然可以保存他們的文化,重視原住民文化的差異性,社群要展現對原住民文化傳統之尊重和寬容,原住民合法持有獵槍合乎生活型態,不再讓原住民動輒得咎,原住民獵槍是拿來打飛鼠、打山豬,並不是用來打人,不要把原住民傳統獵槍視為犯罪工具。自製槍枝在合理範圍可視為原住民的技能,傳承的是部落的文化,社會上對原住民的槍枝問題產生誤解,我覺是沒有認清他們的立場,狩獵對他們來說是文化娛樂的一部分,我們應該保持的正面的想法。
在台灣,不同於美國、歐洲等先進國家允許人民在家中存放槍枝,以供自保之用。因此提到原住民有權利擁有槍枝時,總會引起一陣不同意見的攻防。 12月3日最高法院針對民國98年因持有自製獵槍而遭警方查獲送辦、並由檢方提起公訴的排灣族人蔡忠誠召開言詞辯論庭,17日宣判,給予無罪判決。在這次的判文中,釐清長久以來各法條相互矛盾的條例,也豎立一個良好範例,讓未來相似的判案有個依據可供參考。自製獵槍獵捕野生動物,本來就是原住民傳統生活習俗文化之重要內容,但因為社會的整體變遷,他們的生活型態也跟者變化,又因為野生動物保育法獵捕規定的限制,使原住民難以狩獵維生或以狩獵為主要生活方式;但基於維護原住民傳統習俗文化及發展考量,將獵槍解釋為『供生活工具之用』,應生活型態改變而放寬,只要本於其傳統習俗文化目的有關而自行製造或持有之獵槍,即認定為工作生活工具之用,然如果超出此範圍而使用自製獵槍,則不在此保障範圍。這對於原住民持槍與狩獵文化具有重大意義。 我們之所以會對槍枝這麼敏感,是因為想到私自擁有槍枝的人,多半是幫派分子或是不良人士,此外,又因為傳統上認為原住民有出草、馘首習俗,其實是捍衛群體生存空間而反擊入侵者的自保行為,因此一想到擁有槍枝多半會產生負面觀感。我贊成原住民可持有獵槍,只要不做為殘害社會之用,只為保持長久以來的打獵傳統,應為保存其文化傳統而放寬法律。
關於是否認同原住民自製以及持有槍支以進行打獵的活動,在某些人看來這些原住民既然生活在台灣這個國家,即有遵守我國法律的義務,故不應享有持槍打獵的特權;然而基於社群主義的想法,人們除了要擔負在所有公民所定義出的自然責任以及出於自我意志的自願義務外,還需擔負自己族群的團結責任。在這個案例中,原住民身為台灣的公民,有著遵守台灣公民所定下的法律的自然責任。但同時,原住民們出於原住民的社群,擔負了身為原住民的歷史文化與精神,而形成了一種專屬於原住民社群且不可避免的社群責任,而且在某些狀況之下,這樣的社群責任甚至可與自然責任責任競爭,但仍應在不侵害到他人的自然權利的前提之下去進行。而原住民保有自製槍支以及打獵的行為,就如同他們的豐年祭或是矮靈祭一樣,是一種流傳自祖先的文化淵源,也是原住民們應該要去擔負的社群責任。故強制的對原住民保有槍支進行管制的話,即是對於他們文化習俗的不尊重,也是在阻撓他們去履行他們的社會責任。然而原住民的某些會侵害到他人權利的習俗,如出草等會嚴重傷害到他人的生命財產之習俗,因過分違反了當代的普世價值,故這樣的團結責任不值得被提倡。由上述兩項案例可看出在自然責任與團結責任的爭執中依然有許多模糊的界限。
原先制定「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是為了防止人民私自擁槍而危害社會治安,以降低犯罪為目的。但是同樣是擁有槍支,原住民卻需要它來打獵,是維持傳統文化的必需物品,這和管制條例的立法精神就相差很多了。試以羅爾斯的無知之幕來思考原住民是否該擁有槍支,則因為我們排除了一切既有的文化因子,不會知道擁有槍支、打獵對原住民的重要性,則依純粹的理性判斷,為了維護重人的安全,無知之幕後的人們將傾向於讓所有人都不得擁有槍械。藉此可看出無知之幕的缺點,就是切割了族群間相異卻又不可或缺的文化傳統部分。若是以社群主義來思考,則將容易理解原住民使用槍枝有其歷史背景,即使不再出草,也不以打獵維生,仍有些儀式是和狩獵相關的,需要獵槍來完成。因此,我贊成原住民擁有槍支,不過前提是擁槍的目的是為了打獵,因此像是殺傷力強大的槍種就不應列為合法擁有的槍枝種類。台灣現行法律不再以刑法來規範原住民擁有和製造槍械,原住民已可以擁有槍支,只是需要經過申請和許可,並在特定條件下仍不能使用槍枝。但是部分原住民因為教育程度較低,不清楚法律規定,以為能擁有槍枝也代表可以自由製造和轉賣,而因此觸法。或是認為相關的限制條件是漢人強加其價值觀的表現,而使得守法意願較低落。這些都是相當可惜的事情,讓保存原住民文化的立意打了折扣,政府需加強和原住民的溝通和宣導。
法律禁止人民私有槍枝或自製槍枝是為了維持社會治安,然而原住民會因為打獵的習俗而擁有槍枝,雖然和法律相牴觸但我認為以社群主義的觀點來看的話,原住民擁有槍枝似乎是可以被接受的。打獵這項習俗是原住民族群保有的傳統,而身為該族群中的一份子必然要遵守這傳統,這是社群主義所強調的。社群主義強調「團結義務」,此義務是團體中的每個成員都該承擔的,而成員也會因為承擔團結義務而得到了歸屬感。雖然說私有槍枝對社會治安可能會造成危害,但干涉原住民的社群規範也是不對的。有人或許會說既然原住民生活在台灣,那就必須遵守台灣的法律規定,而這已是一種以主流優勢壓制其他弱勢族群的行為,以自身的文化觀點剝奪其他文化的習俗,這對弱勢的族群來說是不公平的。我認為原住民就算擁有槍枝也不會對這社會治安造成危害,因為這只是他們打獵的關係才會持有槍枝,他們僅會將槍枝運用在打獵上,對於槍枝的利用還是保有自制力的。互相尊重彼此的文化並深入了解,不要一味的用自身的觀點去改變其他族群的文化才是現代多元文化並立的國家立法者該持有的態度。
台灣法律禁止人民擁有槍枝,是為了維護治安,降低犯罪,而原住民為了打獵而自製槍枝,是否應該禁止呢?打獵是原住民文化中一個重要的元素,而槍是打獵文化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我認為只要在合理的範圍內管控使用,不危害到他人的安全(例如限制槍枝的自由轉賣和槍枝種類),社群應該要尊重原住民這樣的傳統。因為原住民打獵的習俗,從社群主義的角度來看,是一種「團結責任」,是出身於原住民社群的原住民須承擔的一部分。而如果完全禁止原住民持有槍枝,會影響打獵文化的傳承,有主流文化強加價值觀於其他文化之上的問題。當然,明顯違反人權、自由等普世價值的傳統,例如出草等應該要被禁止,但是像原住民是否能基於維持打獵文化持有槍枝的議題,我認為只要合理管制使用範圍,並與持有槍枝的原住民說明清楚規範和限制的細節和原因,這樣既能避免誤會,也是尊重原住民文化的表現。
台東縣張姓排灣族男子持兩支土造長槍和子彈被警查獲,經台東地院原民法庭審理,引用「憲法」、「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原住民族基本法」,認為張男持有自製獵槍獵捕,屬傳統生活中建立和維繫部落秩序、及對生活與自我認同的重要行為,供作生活工具使用,判決無罪。 這個判決讓我很認同,因為原住民他們持有槍械是要打獵給自身用,而且其原本就有此習俗,不 應該讓後來才住進台灣的我們給破壞掉他們的習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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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覆刪除我認為以社群主義的角度來說,原住民打獵這樣的傳統是屬於這個社群的人要遵守的,所以原住民持有或自製槍枝在合理範圍內是可以被允許的,況且現在原住民的文化流失的嚴重性,有許多的傳統技能、故事或是語言只剩下耆老會使用,如果耆老逝世,這些寶貴的文化資產就會消失。我認為「打獵」這項傳統活動是應該被繼續保留的,所以我贊成原住民可以持有獵槍。這並不是說法律明定台灣人民不可以持有或製造槍械,卻為原住民開了特例的問題,而是打獵這項活動對於原住民的文化有相當重要的意義,有些部落的成年禮是需要獵到某些指定動物才能算是成年禮完成,而成年禮不只是一項儀式,對於一個人和社群來說都是非常重要的精神和文化傳承,所以並非特例不特例,而是文化保留的問題。而且原住民持有槍械已經維持很長的一段時間,但是其實並沒有發生什麼重大流血事件,最近的一起案件是今年四月,泰雅族的白姓男子在整理、保養槍枝時,不小心誤傷自己,可見原住民在使用槍械時是有自制力,也會遵守規範的,我覺得也許是喋血社會案件層出不窮,讓社會上人人之間的互信程度降低,所以才會引起大眾的疑慮,但是如果人和人之間的信任破產,我無法想像這樣的社會該怎麼運作下去,我覺得我還是會給予信任,無論是原住民持槍還是搭乘大眾運輸工具。
擁有槍枝是原住民的社群文化,在早期槍枝還是他們最重要的生活工具,即便生活已經不需要打獵,家中還是要有槍,槍就是原住民打獵文化的表徵,在適當的範圍我覺得政府只要管控好合理使用,原住民依然可以保存他們的文化,重視原住民文化的差異性,社群要展現對原住民文化傳統之尊重和寬容,原住民合法持有獵槍合乎生活型態,不再讓原住民動輒得咎,原住民獵槍是拿來打飛鼠、打山豬,並不是用來打人,不要把原住民傳統獵槍視為犯罪工具。自製槍枝在合理範圍可視為原住民的技能,傳承的是部落的文化,社會上對原住民的槍枝問題產生誤解,我覺是沒有認清他們的立場,狩獵對他們來說是文化娛樂的一部分,我們應該保持的正面的想法。
回覆刪除在台灣,不同於美國、歐洲等先進國家允許人民在家中存放槍枝,以供自保之用。因此提到原住民有權利擁有槍枝時,總會引起一陣不同意見的攻防。
回覆刪除12月3日最高法院針對民國98年因持有自製獵槍而遭警方查獲送辦、並由檢方提起公訴的排灣族人蔡忠誠召開言詞辯論庭,17日宣判,給予無罪判決。在這次的判文中,釐清長久以來各法條相互矛盾的條例,也豎立一個良好範例,讓未來相似的判案有個依據可供參考。自製獵槍獵捕野生動物,本來就是原住民傳統生活習俗文化之重要內容,但因為社會的整體變遷,他們的生活型態也跟者變化,又因為野生動物保育法獵捕規定的限制,使原住民難以狩獵維生或以狩獵為主要生活方式;但基於維護原住民傳統習俗文化及發展考量,將獵槍解釋為『供生活工具之用』,應生活型態改變而放寬,只要本於其傳統習俗文化目的有關而自行製造或持有之獵槍,即認定為工作生活工具之用,然如果超出此範圍而使用自製獵槍,則不在此保障範圍。這對於原住民持槍與狩獵文化具有重大意義。
我們之所以會對槍枝這麼敏感,是因為想到私自擁有槍枝的人,多半是幫派分子或是不良人士,此外,又因為傳統上認為原住民有出草、馘首習俗,其實是捍衛群體生存空間而反擊入侵者的自保行為,因此一想到擁有槍枝多半會產生負面觀感。我贊成原住民可持有獵槍,只要不做為殘害社會之用,只為保持長久以來的打獵傳統,應為保存其文化傳統而放寬法律。
關於是否認同原住民自製以及持有槍支以進行打獵的活動,在某些人看來這些原住民既然生活在台灣這個國家,即有遵守我國法律的義務,故不應享有持槍打獵的特權;然而基於社群主義的想法,人們除了要擔負在所有公民所定義出的自然責任以及出於自我意志的自願義務外,還需擔負自己族群的團結責任。在這個案例中,原住民身為台灣的公民,有著遵守台灣公民所定下的法律的自然責任。但同時,原住民們出於原住民的社群,擔負了身為原住民的歷史文化與精神,而形成了一種專屬於原住民社群且不可避免的社群責任,而且在某些狀況之下,這樣的社群責任甚至可與自然責任責任競爭,但仍應在不侵害到他人的自然權利的前提之下去進行。而原住民保有自製槍支以及打獵的行為,就如同他們的豐年祭或是矮靈祭一樣,是一種流傳自祖先的文化淵源,也是原住民們應該要去擔負的社群責任。故強制的對原住民保有槍支進行管制的話,即是對於他們文化習俗的不尊重,也是在阻撓他們去履行他們的社會責任。然而原住民的某些會侵害到他人權利的習俗,如出草等會嚴重傷害到他人的生命財產之習俗,因過分違反了當代的普世價值,故這樣的團結責任不值得被提倡。由上述兩項案例可看出在自然責任與團結責任的爭執中依然有許多模糊的界限。
回覆刪除原先制定「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是為了防止人民私自擁槍而危害社會治安,以降低犯罪為目的。但是同樣是擁有槍支,原住民卻需要它來打獵,是維持傳統文化的必需物品,這和管制條例的立法精神就相差很多了。試以羅爾斯的無知之幕來思考原住民是否該擁有槍支,則因為我們排除了一切既有的文化因子,不會知道擁有槍支、打獵對原住民的重要性,則依純粹的理性判斷,為了維護重人的安全,無知之幕後的人們將傾向於讓所有人都不得擁有槍械。藉此可看出無知之幕的缺點,就是切割了族群間相異卻又不可或缺的文化傳統部分。若是以社群主義來思考,則將容易理解原住民使用槍枝有其歷史背景,即使不再出草,也不以打獵維生,仍有些儀式是和狩獵相關的,需要獵槍來完成。因此,我贊成原住民擁有槍支,不過前提是擁槍的目的是為了打獵,因此像是殺傷力強大的槍種就不應列為合法擁有的槍枝種類。台灣現行法律不再以刑法來規範原住民擁有和製造槍械,原住民已可以擁有槍支,只是需要經過申請和許可,並在特定條件下仍不能使用槍枝。但是部分原住民因為教育程度較低,不清楚法律規定,以為能擁有槍枝也代表可以自由製造和轉賣,而因此觸法。或是認為相關的限制條件是漢人強加其價值觀的表現,而使得守法意願較低落。這些都是相當可惜的事情,讓保存原住民文化的立意打了折扣,政府需加強和原住民的溝通和宣導。
回覆刪除法律禁止人民私有槍枝或自製槍枝是為了維持社會治安,然而原住民會因為打獵的習俗而擁有槍枝,雖然和法律相牴觸但我認為以社群主義的觀點來看的話,原住民擁有槍枝似乎是可以被接受的。打獵這項習俗是原住民族群保有的傳統,而身為該族群中的一份子必然要遵守這傳統,這是社群主義所強調的。社群主義強調「團結義務」,此義務是團體中的每個成員都該承擔的,而成員也會因為承擔團結義務而得到了歸屬感。雖然說私有槍枝對社會治安可能會造成危害,但干涉原住民的社群規範也是不對的。有人或許會說既然原住民生活在台灣,那就必須遵守台灣的法律規定,而這已是一種以主流優勢壓制其他弱勢族群的行為,以自身的文化觀點剝奪其他文化的習俗,這對弱勢的族群來說是不公平的。我認為原住民就算擁有槍枝也不會對這社會治安造成危害,因為這只是他們打獵的關係才會持有槍枝,他們僅會將槍枝運用在打獵上,對於槍枝的利用還是保有自制力的。互相尊重彼此的文化並深入了解,不要一味的用自身的觀點去改變其他族群的文化才是現代多元文化並立的國家立法者該持有的態度。
回覆刪除台灣法律禁止人民擁有槍枝,是為了維護治安,降低犯罪,而原住民為了打獵而自製槍枝,是否應該禁止呢?打獵是原住民文化中一個重要的元素,而槍是打獵文化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我認為只要在合理的範圍內管控使用,不危害到他人的安全(例如限制槍枝的自由轉賣和槍枝種類),社群應該要尊重原住民這樣的傳統。因為原住民打獵的習俗,從社群主義的角度來看,是一種「團結責任」,是出身於原住民社群的原住民須承擔的一部分。而如果完全禁止原住民持有槍枝,會影響打獵文化的傳承,有主流文化強加價值觀於其他文化之上的問題。當然,明顯違反人權、自由等普世價值的傳統,例如出草等應該要被禁止,但是像原住民是否能基於維持打獵文化持有槍枝的議題,我認為只要合理管制使用範圍,並與持有槍枝的原住民說明清楚規範和限制的細節和原因,這樣既能避免誤會,也是尊重原住民文化的表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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